2010年7月19日

農地興建農舍(豪華別墅)之基本規定



2010/07/19 21:22

一、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O‧二五公頃。
二、供農民自用之住宅面積不得超過該宗農業用地百分之五,且最大基層面積
        不得超過一六五平方公尺。
三、有關農舍之建蔽率、建築面積、樓層數、建築物高度及總樓地板面積須符
        合面前道路應通達六公尺以上之道路。
        其通達 六公尺 以上之面前道路寬度應符合下列標準:

   
※長度未滿十公尺者為二公尺 。

   
※長度在 十公尺 以上未滿 二十公尺 者為 三公尺 。

   
※長度大於 二十公尺 者為 五公尺 。

   
因情況特殊無法達到前述標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者,不在此
    限。
四、實施都市計畫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其農舍與計畫道路境界線之距離不小
        於十五公尺 。但因基地情況特殊,經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者,不
        在此限。
五、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四周不得興建圍牆;但為配合農舍應有之傳
        統風貌所設計之圍牆,不在此限。其圍牆與農舍圍蔽之範圍不得超過申請
        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百分之二十。
六、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應檢討不透水層面積。其不透水層面積不得
        大於該宗農業用地百分之二十。
七、興建農舍應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須備廢污水處理設施,其未經處理之廢
        污水不得直接排放流入農田灌排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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