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2/19 10:39
◎地價稅課稅範圍及課稅方式之基本規定:
l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規定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
l 地價稅屬於地方稅,由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之地價總額計徵之。所以若在同一縣市內有多筆土地,也只會收到一張地價稅單,這有別於房屋稅是每一戶皆有一張房屋稅單。
l 地價之規定;由每一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分區調查地價後,依據調查結果劃分地價區段,經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及公告等程序,而訂出【公告地價】。公告地價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每三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
l 應注意的是:地價稅的課稅地價依據是【申報地價】而非【公告地價】;更非大家較常用的【土地公告現值】,這三個地價是完全不一樣且是大眾經常混淆的。
l
【申報地價】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6條規定: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 依土地稅法第16條之規定: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累進起點地價者,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徵收;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依左列規定累進課徵:
一、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十五。
二、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五倍至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二十五。
三、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倍至十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三十五。
四、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五倍至二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四十五。
五、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二十倍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五十五。
前項所稱累進起點地價,以各該直轄市及縣 (市) 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準。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
版主註:土地所有權人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縣市之累進起點地價時,其地價按基本稅率徵收。
表一:地價稅之基本稅率
土地使用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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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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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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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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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住宅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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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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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礦業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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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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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保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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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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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土地非公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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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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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田賦目前停徵中,空地稅應按地價稅加徵2倍至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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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地價稅之累進稅率速算表
課稅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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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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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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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地價x稅率(1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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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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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地價x 15 0/00-累進起點地價x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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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累進起點地價5至1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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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地價x 25 0/00-累進起點地價x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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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累進起點地價10至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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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地價x 35 0/00-累進起點地價x0.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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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累進起點地價15至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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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地價x 45 0/00-累進起點地價x0.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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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累進起點地價20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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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地價x 55 0/00-累進起點地價x0.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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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信託】之規定: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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