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日

有關【因民間借貸不動產被不當辦理信託】,筆者之回覆

 
2011/02/28 23:38
有關民間借貸不動產被辦理信託問題 :
        筆者註:信託是非常良好之制度,可以運用在理財節稅、預防紛爭、資產管理....等各領域。但也無可避免地;一定會有人利用信託來遂其私利或謀取不法利益....。筆者本人就親見過多名被害之苦主至筆者之事務所敘述被害之過程,他們多是因對信託一知半解,在未瞭解信託之權利義務關係前,就輕易將不動產信託交付給民間融資業者或理財顧問公司。筆者也知道有些不肖業者專門利用社會大眾對信託不熟悉而從中取利,這些現象實在令人痛心。

        對於已發生信託爭訟之案件,不得已只能曠日費時辛苦地走法律程序了,這實在是情何以堪啊!因此,本人覺得最該做也唯一能做的事,就是推廣正確的信託知識及觀念,因為事前完整的準備工作(或請教專業)、正確的處理程序、防範於未然之觀念....等,遠比事後補救或司法救濟等重要得多了。

        以下僅以一篇筆者對於讀者私密留言之回覆為例,(留言內容主要在敘述因與代書有金錢借貸關係,不動產疑遭不當信託移轉之事。在筆者尚未釐清雙方之間權利義務關係前,不便公開讀者私密留言),希望能提醒有民間借貸需求者:【辦理信託一定要慎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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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筆者之回答:
您好:

   其實您遇到的民間融資的問題在現在社會中一直都存在,也就是一般的借款人沒有信託的正確觀念及應有的基本知識;大多數代書根本沒有信託的實務經歷,就算有承辦過信託案例經驗的代書,多也不願意花時間跟客戶詳細解釋【信託】跟一般傳統的設定之差別。甚至有些代書為五斗米折腰,而成為不肖與業者之幫兇打手」……,再加上顧問諮詢服務的觀念不普及,像信託這樣重大的涉及到「不動產權利」移轉及「法律義務關係變動」的大事,很多人借款時連信託契約內容看都沒看就簽名了;更甭提是否事前請教專業,審閱討論內容以保障自身權益了....。所以才會造成這樣地事後糾紛難息訟爭不斷.....的普遍情形,這也是為何我要建立本網站辛苦地傳播不動產信託的正確知識的原因了!


   民間二胎借款用【信託】來保障雙方權益是很好的一個方式,它確實可以減少許多傳統的二胎借款產生的弊端,不論是對債權人或債務人都有許多好處......,但千萬不要因此就疏忽了辦理信託最重要、最基本的原則與重點,否則有可能「信託」會成為一些有心人利用或操縱的工具,所以為什麼本網站一再苦口婆心地呼籲:要重視事前訂定嚴謹公平的信託契約內容、要尊重專業【建立不動產顧問制】一定要慎選適任之受託人、要查詢承辦者之信譽口碑與是否負責公正.........,實在並不是筆者愛嘮叨囉嗦,而是沒有在這樣的基礎下,信託不但無助於解決問題;反而可能衍生新的法律問題啊!(筆者註:這無關信託「機制」之本身的問題,而是關乎「人」的問題,就像知法者可以選擇是「玩法」還是要「護法」一樣;信託絕對是優良先進的好制度,否則筆者絕不會將【傳播、推廣、維護信託】立為畢生之志業)如果您常看本網站的文章,就知道:

        為何我堅持信託契約簽訂時,權利人、義務人一定都要在場?為何本人簽約前一定至少要花二、三個小時詳細解說信託契約內容?因為這是避免日後糾紛與訟爭最基本的工作啊!

        為何我不擔任XX公司的特約代書,絕不偏袒任一方,儘量建議客戶要到本事務所簽約為原則?因為只有維護自己的主體性、專業性、公正性...才能堅持應有的立場,而不會淪為某些融資公司及金主......等的附庸或工具啊!

        為何我在文章中一再強調信託之目的、受託人之職權範圍、信託關係消滅之事由、歸屬權利人之指定、及監察人之設立.......等重點皆應明確?因為只有這樣才足以保障信託之合理性合法性!

        為何我堅持絕不賺取中人費、引介費...等【顧問】職責以外的利益?為何筆者謹守受託之信託財產若需處分出售時,一定是交由有品牌之數家仲介公司公開出售且本人絕不涉入?因為只有如此方能符合受託人忠實義務善良管理人責任之法定高標準啊!……

  像您們這樣在信託之前未周詳考慮做妥善的【信託規劃】,於事後再補救當然是事倍功半,因此您們要有心理準備【絕對要費較多的心力方可彌補】,因為任何事情一定是預防勝於治療,本人也一向主張 : 「真正的專家不是多厲害的能幫您解決什麼事情;而是能讓這些事情根本無從發生。」我知道現在說這些對您來講未必受用,但亡羊補牢猶未晚矣,總比被動地任由他人損害權益要好。至於您的個案發展情況;例如:是否受託人有成立背信罪之構成要件;能否順利歸還房屋....等,在尚未深入瞭解委託人的信託本旨;及還沒有詳細書面資料以供判斷前,真正負責任的專業人士是不會輕率地給您任何具體的意見及建議的。

    祝您能圓滿解決,若有需要更進一步的專業服務,歡迎您洽詢本事務所,本所收費低廉且公開透明(個案諮詢顧問服務5000/二小時)提供您最專業、最優質的服務。

最後再善意地提醒您:假如若是自己有違約之情形,最好能以誠意努力去修補過失才是最佳之道,法律途徑未必是最好的方法與手段。

祝您順利

                 曹慶好敬上    2010.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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