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2日

第三章 受益人-----第二節 受益權之讓與及設定質權



2011/03/12 17:21


修正草案

現 行 條 文

說明

第二節 【受益權之讓與及設定質權】

節次及節名新增。
第二十條
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至第二百九十九條之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於受益權之讓與,準用之。
信託經明示專為受益人之教育、扶養或類似目的而成立者,其受益權不得讓與或繼承。
受益權之讓與,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應得受託人之同意。但受託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同意。
第二十條
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至第二百九十九條之規定,於受益權之讓與,準用 之。
一、第一項配合本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增訂,而為文字修正。
二、依現行信託法第二十條準用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受益權之讓與可依其性質而不得讓與。至於所稱依其性質而不得讓與之受益權,一般雖解為一身專屬之權利,但其範圍為何,則有疑義。因此,增訂本條第二項之規定,明定以受益人之教育或扶養為目的而成立之信託,其受益權不得讓與第三人,以引進英國信託法上有關保護信託制度。
三、現行法雖規定受益權之讓與,準用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至第二百九十九條之規定,但受益權之讓與並非僅係信託利益給付請求權等指示債權之讓與,尚涉及受益人地位之概括移轉問題,為期明確,爰參考日本信託法第九十四條之精神,明定應經受託人之同意,且受託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同意。
第二十條之一
(本條新增)
        受益權除依其性質不得讓與或禁止扣押者外,得為質權之標的物。
        受益權依信託行為之訂定,不得為質權之標的物者,其訂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受益權設定質權準用之。
一、具有讓與可能性之受益權,性質上自亦得設定質權,以調度資金。現行信託法對於受益權之設定質權,並未設有規定,實務上有所爭議。至於受益權依性質不得讓與或禁止扣押者,因其讓與性已喪失,則不得辦理設質。
爰參考日本信託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之精神,增訂本條第一項規定。
二、又若受益權之讓與性係依信託行為之特別訂定而受限制,本應受其限制,但為保護交易安全,仍不得以其訂定而對抗善意第三人。爰參考日本信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增訂本條第二項規定。
三、又如以受益權設定質權,其質權設定雖係依當事人之合意而生效,但其對抗要件應與受益權之讓與為相同之處理,爰於第三項增訂質權設定之對抗要件,準用前條第三項有關受益權讓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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