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8日

有關【共有土地信託】及【共同受託】等相關問題

 
2012/03/28 22:54
曹顧問你好:
請問:
如果某甲有一建地,但僅持分1/10
1.甲君可否將之信託給A,B,C,D君各1/40
2.數月後,可否不要信託給C,再轉信託給E
3.信託後地價稅,由誰出?有無其他稅的問題?
4.若甲君,不倖過世,如何取回?可否由A,B,E,D君繼承,有無其他稅的問題?
謝謝

(本人回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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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首先,建議您應先確認信託之目的(例如:為了避免遺產紛爭或共同開發興建房屋.....)信託之種類(例如:是自益信託、他益信託、還是共益信託....)等重點後,再提出討論的問題才可能足供以妥善解決處理之。否則因為【信託】本身具有量身訂制之特性以及靈活多元之特點......,這樣「見樹不見林」地囫圇回答極容易造成誤導方向,或常會犯了因僅顧到枝微未節卻無法顧到『完成信託本旨』這件在辦理信託時最該重視的基本要點之通病。
       在尚未回答您的問題前就說這些您不愛聽的逆耳之言,就是希望您能重視這影響權利義務關係至為巨大的【信託】,而能慎重面對處理之。
以下的答案系概括性的回覆,因為只要是信託的問題,本就是不會有標準答案,誠如前述-----信託規劃絕對是依委託人或受益人之不同需求而各別量身打造-----這也是本網站再三呼籲及強調的(請自行點擊參考信託實務問答集),所以答覆內容是否能符合您的問題狀況,請您斟酌實際情形僅供參考:

1.      持分共有之土地也可以辦理信託。

2.    因為信託的靈活性,只要不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可以將一筆土地交給多個受託人共同信託管理;亦可將一筆土地分多次給不同受託人各別信託管理。

3. 這要依信託契約內容而定了,
若是自益信託,且原信託契約內容又未有特別約定,原則上委託人有權可隨意變更受託人;
若屬他益信託,且原信託契約未約定不得變更受託人,原則上經過受益人同意後得變更。
(由本題之回覆可知,就知為何本人一再苦口婆心提醒讀者們:【信託契約內容非常重要】)

4. 基本上委託人死亡,信託關係繼續存在直到信託期間屆滿止,所以原則上並不會有委託人死亡如何取回之問題(當然信託契約也可以特別訂明於委託人死亡時為信託關係消滅之事由)
己辦理信託後之信託財產,原則上受託人在信託期間屆滿時,要依信託契約將信託財產歸屬於「歸屬權利人」 (以不動產為例,就是將不動產過戶到【原先委託人想要過戶的那個特定人】名下) ,與傳統繼承之概念有很大的不同,所以原委託人之繼承人並不會繼承到這筆生前已經信託了的土地(信託這新制度、新觀念原就是傳統物權法之重大革命性突破,一定要以全新思維來念思考之,這其實別說是社會大眾;就連許多不動產專業人士也常混淆弄錯了)
但應注意若原先信託若屬「自益信託」時,委託人原應享有之信託利益要併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內計算是否要課遺產稅。(信託其他稅賦問題請自行點擊連結参考相關文章:信託相關稅賦與信託課稅時機 )

        當然還有其他更多尚未提到的重點(例如是否有遺囑、是否有繼承人主張被侵害其特留分....) ,是類似本題您所提問『家族財產移轉』相關問題時,更該要優先考量或更應被關心的,但因為只要涉及的是真正的專業,就絕無可能在短短兩三千字的答覆就說得完的,為免冗文,請您自行參閱本網站相關文章。(歡迎您有空至我的網站瀏覽逛逛,本網站資料詳實,努力想要建構的目標就是不用花錢;只要用心,就可以得到完整及正確的房地產實用知識及免費資訊,但應知「不要錢的最貴」,「免費服務所付出代價會是最高的」,所以您一定要付出代價-----用心與時間-----,因為天底下沒有「又可不要花錢又不需自己付出心力」這檔好事。祝您能順利圓滿處理,如需進一步的專業協助,也歡迎您親洽本事務所,或利用本所為推廣「不動產專業顧問制」推出之「個案諮詢顧問」提供您專業服務)
                                                                  曹慶好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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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則留言:

  1. 請問,如果其他9/10的共有人,想以多數決賣出土地,那甲信託給ABCD的持分,後續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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