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9日

回應與答覆----有關【做了不動產信託之後的房子就不能被法院假扣押與假處分嗎?】...等『財產保護』問答

 
2012/08/09 14:56
版主曹慶好註:本篇為2012.08.09,讀者對於【有關【做了不動產信託之後的房子就不能被法院假扣押與假處分嗎?...等『財產保護』問答  】之回應,回應者原係用隱藏方式回應,因版主考量到本篇之回應與答覆內容皆無涉於「個人隱私」、「資料保護」...等問題,且回答內容有助於一般客戶及讀者「釐清正確之信託知識」與「瞭解信託實務現況」,故特將之公開。回應者之身分為從事法律實務工作,曾擔任法院公職並有通過律師考試及格。以下為原文照錄『讀者回應』及『版主對回應內容之答覆』


一、我是用隱藏的方式,和您討論,並無任何冒犯的意思,感謝您能指點後學

二、所謂破產隔離,不是只有「受託人嗎?」($11

三、如果,信託人要用信託的方式,把責任財產脫手,債權人是可以用第6條來主張撤銷信託的。

就題示問題而言,如何產生曾經案例?如果有,那真的可以好好拓展這塊業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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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進您好:
您講的完全正確,這也是本網站不餘遺力地推廣【信託規劃】(而不是只推廣信託)的道理,
【信託規劃】的重點不在『信託』;而是在『規劃』這二字,是本網站再三強調的(否則就如您所言--債權人是可以用第6條來主張撤銷信託的)
更是為何本人一再苦口婆心地告訴客戶與讀者們【信託規劃】一定要趁早辦理、要事先辦理的主因(但目前在台灣幾乎都是發生問題或出事後才會想到信託,這正是推廣信託規劃辛苦之所在,也是為何至目前為止全台灣惟有我這傻瓜在推廣)
至於所謂破產隔離,是不是只有「受託人」? 建議您除了$11外;還可以連$8一起參照。當然信託實務上絕不止『委託人將財產信託於受託人』一途而已;還有規劃『以信託取得財產』或『先移轉再反信託』....等運作方式,這些可行之實務操作模式是書本或理論根本沒提到的。
其實,在任何專業領域,【理論】與【實務】永遠是兩回事,只是兼具有信託規畫實務經驗之學者甚少(且不說關在冷氣房著書及在講堂上教導如何解題以得高分之學界;連實務界之律師或地政士有辦過「不動產信託規劃」者幾稀?),更因我國的民法體系主要是歐陸法制的繼受,但是信託觀念主要源自英美法系,因此在我國信託的理論與實務差異頗大,甚至多有扞格不入之處。因此,本人多年前早就確立本網站是以【信託實務】為方向,對於「理論」與「學說」不會有太深入之探討與研究,除了是有自知之明本人絕非名師學者外;更重要的是台灣的『信託推廣』實在不缺「理論派」(請看金融銀行界多的是領有「信託證照」或通過各項「國際認證考試」之資優生,但對不動產信託卻一竅不通者);最缺的就是願意「挽起袖子撩落去」的「實務推展者」啊! (所以除非您是有信託規劃之需求者,或您是信託實務之「行動派」,否則本篇回覆也許無法幫到您的忙,就請多加包涵)
                      祝 萬事如意
                                 曹慶好敬上 2012.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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