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20日

自用住宅用地面積及處數限制補充規定---自用住宅面積及處數限制



2012/09/20 10:04

自用住宅用地面積及處數限制補充規定

(二)自用住宅面積及處數限制

       
1.僅部分供自用住宅使用,其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面積之認定
         (1)
同一樓層房屋部分供自用住宅使用,其供自用住宅使用與非自用住宅使用部分能明確劃分者,准按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所占土地面積比例認定之。
         (2)
房屋為樓房(含地下室),不論是否分層編訂門牌或分層登記,准按各層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所占土地面積比例認定之。

       
2.未載於權狀之增建房屋,其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面積之認定
         (1)
同一樓層房屋或平房增建
           
同一樓層房屋或平房,實際面積與所有權狀所載面積不符,且有部分供自用住宅、部分供非自用住宅使用之情事,如就增建部分提出「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書」或「建物測量成果圖」者,應依其建物實際使用情形所占土地面積比例認定之。
         (2)
增建樓層
           
未載於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之增建樓房,如就增建部分提出「建物測量成果圖」者,應准合併計入該增建房屋所有人持有之層數,按各層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所占土地面積比例認定之。

      
  3.夫妻等共有土地,其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面積之認定
         (1)
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共有自用住宅用地,以其共同持有土地面積合計不超過土地稅法第十七條規定之面積為限。
         (2)
夫妻共有土地,持分面積合計未超過土地稅法第十七條規定之限制,且該土地上夫妻共有兩棟相鄰房屋已打通合併使用,如符合同法第九條規定,可合併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3)
夫妻共有土地,二人均設籍於該地,夫或妻持有之該地號土地部分,如另有成年直系親屬設籍,夫妻二人分別在不超過土地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之面積限制內,均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4.分別共有土地,其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面積之認定
         (1)
分別共有之土地,如部分所有權人持分土地符合土地稅法第九條規定之要件,應就該部分土地,依同法第十七條規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2)
分別共有之土地及其地上建物,經各共有人以書面協議分層管理使用,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之樓層,准按該樓層房屋所占土地面積比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3)
共有房屋之坐落二筆以上土地為共有人個別所有,各共有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面積,應合併上開土地面積後,再按建物所有權持分比例計算。
         (4)
各樓層所有權人共有之法定空地,被一樓所有人搭蓋建物作營業使用,其地價稅之課徵,除該搭蓋建物相連之同樓層部分應按一般稅率課稅外,其他共有人持分部分仍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5.公同共有土地
         (1)
公同共有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應以全體公同共有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者為準。惟公同共有土地,如其公同共有關係所由成立之法律、法律行為或習慣定有公同共有人可分之權利義務範圍,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其所有潛在應有權利部分如符合土地稅法第九條及第十七條規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祭祀公業土地,亦同。
         (2)
每戶公同共有土地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面積,應不超過土地稅法第十七條規定之面積上限。如各公同共有人中,另有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其面積仍應與各該共有人依其公同關係所由成立之法律、法律行為或習慣所定權利部分併計有無超過上開面積限制。

      
  6.一處之認定
         (1)
土地所有權人同址設籍之配偶或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另有土地供其已成年之直系親屬設籍居住,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並無一處之限制。亦即每一所有權人之土地,在不超過土地稅法第十七條之面積限制內,如符合其他相關規定,均得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2)
相鄰兩棟平房或樓房,其所有權人同屬一人,為適應自用住宅需要而打通或合併使用者,合併認定為一處。
         (3)
夫妻個別所有相鄰之兩棟房地,為適應自用住宅需要,房屋經打通合併使用者,合併認定為一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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