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15日

深入淺出談"不動產信託規劃"---之一

2009/04/15 15:38
    重要觀念信託之意義

    所謂信託,即委託人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信託法第一條開宗明義將信託之意義做了基本的介紹。簡言之,信託是一種受嚴格法律保障的財產管理制度,透過「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3個角色的連結,幫助有需要作財產規劃的人,以更有效率而且安全的方式達到目的。利用信託的特色靈活運用『自益』『他益』『權利歸屬』等法律關係,消極可達保全財產、解決紛爭之目的;積極可達節稅理財、活化資產之效益。

請參考信託法第 1 條 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一、認識不動產信託:
有別於金錢信託、基金信託、保險金信託等,係指信託之財產為不動產, 包括土地及房屋,地上權, 抵押權等所為之信託行為。

【信託關係人】:
 ()委託人:
係指信託不動產的原所有權人,將不動產委由受託人為之管理或處分的有處理財產權能力之自然人或法人。
重要觀念:『信託受益人=委託人-->自益信託,受益人≠委託人-->他益信託

委託人資格:
我國信託法並未明文規定委託人之資格,然委託人係信託關係之創設人,且須為處分財產權,故應有行為能力。
(a).滿20歲之成年人或未成年人但已結婚者。
(b).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且已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者。
另已滿16歲以上自然人,未經禁治產宣告者,雖無行為能力,仍得立遺囑設立遺囑信託。

  2 信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契約或遺囑為之。

委託人權利:

² 保留相當之權利
² 變更信託財產管理方法之權利
² 信託財產強制執行之異議權
² 監督受託人
² 損害填補或回復原狀之請求權
² 受託人辭任之同意權、新受託人之指定權
² 受託人報酬增減之請求權
² 信託監察人選任、解任之聲請權
² 信託財產之取回權

3  委託人與受益人非同一人者,委託人除信託行為另有保留外,於信託成立後不得變更受益人或終止其信託,亦不得處分受益人之權利。但經受益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15 信託財產之管理方法,得經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之同意變更。
16 信託財產之管理方法因情事變更致不符合受益人之利益時,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得聲請法院變更之。前項規定,於法院所定之管理方法,準用之。

委託人義務:
¤移轉信託財產(不動產)
¤給付受託人報酬
¤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繼續閱讀下一篇

     回不動產信託達人首頁         回上一頁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