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15日

深入淺出談"不動產信託規劃"---之四



2009/04/15 16:46
  
信託的分類

()依設立的原因區分

契約信託:依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的信託契約設立
遺囑信託:由委託人以遺囑設立
宣言信託:委託人以自己財產權的全部或一部,對外宣言自為受託人之信託
重要觀念:『完善的信託規劃,至少應包括生前的【契約信託】及身後的【遺囑信託】,才能維護財產安全、保障應有權益、真正地達到信託目的.....

 
請參考信託法
 2 信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契約或遺囑為之。
71 條 法人為增進公共利益,得經決議對外宣言自為委託人及受託人,並邀公眾加入為委託人。前項信託對公眾宣言前,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第一項信託關係所生之權利義務,依該法人之決議及宣言內容定之。

()依信託目的區分

公益信託:以慈善、文化、學術、技藝、宗教、祭祀或其他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信託
私益信託:一般的信託大都以私益為目的

69 條 稱公益信託者,謂以慈善、文化、學術、技藝、宗教、祭祀或其他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信託。
70 條 公益信託之設立及其受託人,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前項許可之申請,由受託人為之。
78 條 公益信託,因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設立之許可而消滅。
83 條 未經許可,不得使用公益信託之名稱或使用易於使人誤認為公益信託之文字。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私益信託依受益人不同主要又可分為自益他益信託
自益信託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委託人本人
他益信託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委託人以外之第三人或由受託人本人與其他第三人共同為受益人

()依受託人是否以信託為業區分
¥營業信託→以銀行或信託公司等信託業者為受託人(以專業管理為信託目的)

¤       不動產商事信託 : 受託人接受信託以營業方式為的,稱「商事信託」,又稱「營業信託」;受託人接受不特定對象及大眾的委託提供信託服務;受託人將受託財產以『信託專戶』管理。不得與受託人自己或其他財產共同處理。應製作獨立帳冊、報表等隨時向委託人(受益人) 報告;禁止自益行為,且信託相關承辦及主管人員均需具備專門學識經驗、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法律責任及忠實義務並受主管機關、稅務機關等監督與管理。

¥民事信託→以親友、配偶、出資人或以地政士、律師等專業人士為受託人(以節稅、預防糾紛、保全財產等各種不同需求為信託目的)

¤ 非以營業方式接受信託的,為「民事信託」,又稱「非營業信託」。例如將不動產信託登記在親戚、朋友名下。因為「民事信託」大都是將信託財產交付個人管理,除了信託成本較低廉外;更重要的是個人較瞭解委托人的心願和受益人的需要,而且與委託人和受益人有私人間的關係,可確保委託人承諾或遺願的履行。
      
重要觀念:『民事信託與商事信託各有其優缺點,但若能運用【不動產】之特性(例如登記之公示效果及公信力、長期可增值保值、生活居住及照顧特定對象所不可或缺、不易被受託人隱匿變賣....),妥善規劃,則比起商事信託而言,【民事信託】更符合委託人(或受益人)之需求,並更能保障與照顧委託人(或受益人)利益。

 ()依信託財產屬性區分
一、金錢之信託。
二、金錢債權及其擔保物權之信託。
三、有價證券之信託。
四、動產之信託。
五、不動產之信託。
六、租賃權之信託。
七、地上權之信託。
八、專利權之信託。
九、著作權之信託。
十、其他財產權之信託。

v 信託可運用的範圍非常廣;大抵上可區分為【動產(金錢)信託】及【不動產信託】。委託人於信託行為成立時,以動產(台幣或外幣等)交付信託財產者,稱之為動產(金錢)信託。委託人於信託行為成立時,以不動產(房屋或土地)交付信託財產者,稱之為不動產信託

v 金錢(動產)信託是目前產品種類最多,也是各銀行在主力推廣的服務項目{重要觀念:應注意很多銀行及保險公司理財專員們與坊間所謂的投資顧問理財講師節稅規劃師等大力推廣的不是對您有幫助的信託規劃;而是主要想推銷【投資理財商品】或【金融衍生性產品】(例如前幾年造成廣大民眾損害的【連動債】)}。不動產信託因其牽涉法規甚廣,諸如土地法規、土地登記實務、土地稅相關規定、不動產管理實務等……屬銀行金融界較不熟悉的領域,目前尚未見銀行積極整合此服務,是待開發的市場;未來發展的空間還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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