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15日

深入淺出談"不動產信託規劃"---之三



2009/04/15 15:46


() 受益人
係指依信託關係而有權享受信託利益之人
重要觀念:『受益人才是信託財產的實質所有權人;而受託人僅是信託財產形式上的所有權人(受託人只能按照信託本旨代委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


受益人資格:

v生存之自然人(只要是具有權利能力即可,例如未成年人也可以為受益人)

v將來出生為活產之胎兒(例如可約定尚未出生的孫子為受益人)

v禁治產人(雖無行為能力但有權利能力;例如為照顧智障的女兒,指定其為受益人)

v法人經主管機關許可登記後

請參考信託法第 17 受益人因信託之成立而享有信託利益。但信託行為另有訂定者,從其所定。受益人得拋棄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


受益人權利

¯享有信託利益
¯受託人之撤銷權
¯讓與受益權
¯行使同意權〈管理方法的變更〉
¯請求移轉信託財產
¯解除受託人之責任
¯變更及終止信託

15 條 信託財產之管理方法,得經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之同意變更。
16 條 信託財產之管理方法因情事變更致不符合受益人之利益時,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得聲請法院變更之。前項規定,於法院所定之管理方法,準用之。
17 受益人因信託之成立而享有信託利益。但信託行為另有訂定者,從其所定。受益人得拋棄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
18 條 受託人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時,受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其處分。受益人有數人者,得由其中一人為之。前項撤銷權之行使,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限,始得為之:
一 信託財產為已辦理信託登記之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者。
二 信託財產為已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於證券上或其他表彰權利之文件上載明其為信託財產之有價證券者。
三 信託財產為前二款以外之財產權而相對人及轉得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不知受託人之處分違反信託本旨者。
23 條 受託人因管理不當致信託財產發生損害或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時,委託人、受益人或其他受託人得請求以金錢賠償信託財產所受損害或回復原狀,並得請求減免報酬。

受益人義務
z給付報酬之義務
z補償或賠償受託人所受損害

     ..............................................

() 監察人


受益人不特定、尚未存在或其他為保護受益人之利益認有必要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選任一人或數人為信託監察人。

重要觀念:『信託監察人主要的職責就是監督信託受託人及保護受益人

監察人最主要的工作為監督受託人,一旦監察人發現受託人之行為已違反信託契約本旨或該行為使受益人受到損害時,監察人有權代受益人為訴訟行為。

資監察人資格:

未成年人、禁治產人及破產人,不得為信託監察人。


請參考信託法

52 條  受益人不特定、尚未存在或其他為保護受益人之利益認有必要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選任一人或數人為信託監察人。但信託行為定有信託監察人或其選任方法者,從其所定。信託監察人得以自已名義,為受益人為有關信託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行為。受益人得請求信託監察人為前項之行為。
53 條 未成年、禁治產人及破產人,不得為信託監察人。
54 條 信託監察人執行職務,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55 條 信託監察人有數人時,其職務之執行除法院另有指定或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以過半數決之。但就信託財產之保存行為得單獨為之。
56 條 法院因信託監察人之請求,得斟酌其職務之繁簡及信託財產之狀況,就信託財產酌給相當報酬。但信託行為另有訂定者,從其所定。
57 條 信託監察人有正當事由時,得經指定或選任之人同意或法院之許可辭任。
58 條 信託監察人怠於執行其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指定或選任之人得解任之;法院亦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將其解任。
75 條 公益信託應置信託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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