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8日

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說明(二)



2010/05/28 21:55

(八)什麼是財產交易所得?
是指財產及權利因買賣或交換而取得的所得,包括:1.出價取得的財產和權利: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去原來取得時的成本和一切改良費用後的餘額。2.繼承或贈與取得的財產和權利: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去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或權利的時價,和繼承後或受贈與後的一切改良費用後的餘額。
但出售土地、家庭日常使用的衣物、傢俱的交易所得,依法免稅。出售或交換房屋所得歸屬年度,以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日期的年度為準;拍賣房屋以買受人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日期所屬年度為準。

註:個人出售房地,其原始取得成本及出售價格的金額,如檢附私契及價款收付紀錄、法院拍賣拍定通知書或其他證明文件,經稽徵機關查核明確,惟因未劃分或僅劃分買進或賣出房地的各別價格者,應以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的差價,按出售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的比例計算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
(九)什麼是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
就是參加各種競技比賽或各種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所支付的必要費用或成本准予減除。政府舉辦的獎券中獎獎金,如統一發票、公益彩券中獎獎金(粉紅色扣免繳憑單),僅須扣繳稅款,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亦即免予填報,已扣繳的稅款,亦不得抵繳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
(十)什麼是退職所得?
就是個人領取的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的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的保險給付等所得,但不包括領取屬於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的儲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的年金保險費,於提繳年度已計入薪資所得課稅的部分及其孳息。
(十一)什麼是其他所得?
上開第()至第()以外的所得,以其收入減去因取得此項收入而支付成本及必要費用(須檢附單據或證明文件)的餘額為所得額。但職工福利委員會發給的福利金,無成本及必要費用可供減除。
(十二)什麼是變動所得?
包括:
1.         自力經營林業的所得(屬自力耕作所得),受僱從事遠洋漁業,於每次出海後一次分配(非按月支領)的報酬(屬薪資所得)及耕地因出租人收回或政府徵收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或第11條規定取得的地價補償(屬其他所得)。
2.         個人非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一次領取的撫卹金或死亡補償與退職所得合併計算後,超過定額免稅的部分(屬其他所得)。
以上各項變動所得,得僅以所得的半數填入各該類所得總額欄,計算當年度所得。
(十三)什麼是受扶養親屬?
本人及配偶申報的親屬,必須符合下列規定條件之一:
1.         .直系尊親屬年滿60歲者,或雖未滿60歲但沒有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須檢附無謀生能力適當證明文件)。兄弟姊妹二人以上共同扶養直系尊親屬,應由兄弟姊妹間協議推定其中一人申報扶養,請勿重複申報。。
2.         子女未滿20歲者〔民國79年(含該年)以後出生者;縱有所得,亦不得單獨申報,但已婚者除外〕,或年滿20歲因在校就學、身心殘障、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須附在學證明或醫師證明等)。78年出生者可選擇單獨申報或與扶養人合併申報。
3.         同胞兄弟姊妹未滿20歲者,或年滿20歲因在校就學、身心殘障、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須檢附在學證明或醫師證明等)。
4.         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如伯、姪、孫、甥、舅等),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家長家屬相互間)及第1123條第3項(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規定,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須另檢附醫師證明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但受扶養者的父或母如屬現役軍人或托兒所、幼稚園、公私立國民中小學的教職員,不得列報減除(須另檢附受扶養者的父母親非屬前述免稅者的適當證明文件,註(1))。申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須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1)
納稅義務人與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的其他親屬或家屬,同一戶籍者: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影本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2)
納稅義務人與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的其他親屬或家屬,非同一戶籍者:受扶養者或其監護人註明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切結書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註:
1)可檢附受扶養者父母服務機關掣發的在職證明或薪資所得的扣繳憑單或投保單位開立全民健康保險的繳費收據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2)在學證明可利用當年度的繳費收據、學生證正反面影本、畢業證書影本或在學證明書,國外留學或就讀軍事學校者,可比照辦理。
3)納稅義務人的配偶或扶養親屬為無國民身分證的華僑或外國人者,其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欄請依居留證的統一證號欄項資料填註,若居留證無統一證號欄項或未領有居留證者,請填註西元出生年月日加英文姓名第1個字前兩個字母。(例:姓名Carol Lee,西元19781024日出生,應填寫為:
1
9
7
8
1
0
2
4
C
A
)申報時應檢附足資證明親屬關係及確有扶養事實的文件,供稽徵機關核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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