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8日

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說明(三)



2010/05/28 22:05

(十四)什麼是免稅額?
年滿70歲〔民國28年(含該年)以前出生〕的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尊親屬,每人免稅額123,000元,其餘申報受扶養親屬及未滿70歲的納稅義務人、配偶,每人免稅額82,000元。民國98年結婚或離婚者,可選擇合併或分別申報;若屬分居狀態,無法合併申報者,仍應於申報書上填寫配偶的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請於"□夫妻分居"處打P
(十五)什麼是扣除額?
包括一般扣除額及特別扣除額。
(一)一般扣除額:
分為標準扣除額及列舉扣除額2種,需擇一填報減除,二者不得併用。經選定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者,或因未填列列舉扣除額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經依規定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以及未辦理結算申報者,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1)標準扣除額:單身者扣除76,000,夫妻合併申報者,扣除152,000
 
2)列舉扣除額:下述各種費用有確實的證明或收據,且不超過法定限額部分,可申報減除(請詳填申報書附表二):
·     捐贈:
對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的法人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及依法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規定的公益信託之財產,以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的捐贈、對政府的捐獻,及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出資贊助維護或修復古蹟、古蹟保存區內建築物及歷史建築的贊助款,不受金額限制。須附收據正本供核。以購入的土地或符合殯葬管理條例設置的骨灰(骸)存放設施捐贈者,應檢附A.受贈機關、機構或團體開具領受捐贈的證明文件B.購入該捐贈土地或骨灰(骸)存放設施的買賣契約書及付款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以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捐贈者,應取具受贈單位載有於98年度股票出售價金的收據或證明文件。
·     保險費: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的保險費(含勞保、就業保險、軍公教保險、農保、學生平安保險、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每人每年扣除24,000元,實際發生的保險費未達24,000元者,就其實際發生額全數扣除。但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全民健康保險費,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的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者,得不受金額限制,全數扣除。須檢附收據正本或保險費繳納證明書正本,由機關或事業單位彙繳的員工保險費(由員工負擔部分),應檢附服務單位填發的證明。
·     醫藥及生育費: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和生育費用,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者為限,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須檢附填具?頭的單據正本,單據已繳交服務機關申請補助者,須檢附經服務機關證明的該項收據影本。
·     災害損失:
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的災害,如地震、風災、水災、旱災、火災等損失,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須檢附稽徵機關(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於災害發生後調查核發的災害損失證明。
·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             納稅義務人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辦理借款的利息支出 (ZK),應符合下列各要件:1.房屋登記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2.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98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以戶口名簿影本為證),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3.取具98年度支付該借款的利息單據正本。4.如屬配偶所有的自用住宅,其由納稅義務人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的利息,以納稅義務人及配偶為同一申報戶,始可列報。5.二個門牌的房屋打通者,僅能選擇其中一屋列報。
·             購屋借款利息的扣除,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並以當年實際支付的該項利息支出減去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ZD)後的餘額,申報扣除,每年扣除額不得超過30萬元,即0ZKZD300,000元。
·             利息單據上如未載明該房屋的坐落地址、所有權人、房屋所有權取得日、借款人姓名或借款用途,應由納稅義務人自行補註及簽章,並提示建物權狀及戶籍資料影本。
·             以「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名義借款者不得列報扣除,惟如確係用於購置自用住宅並能提示相關證明文件如所有權狀、建築物登記簿謄本等,仍可列報。如因貸款銀行變動或換約者,僅得就原始購屋貸款未償還額度內支付的利息列報,應提示轉貸的相關證明文件,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清償證明書或建築物登記謄本手抄本及建物異動清單或建物索引(須含轉貸或換約前後資料)等影本供核。
·     房屋租金支出: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所支付的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並應詳填申報書附表二註2的承租房屋坐落地址,且須檢附:A.承租房屋的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的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的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B.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課稅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的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的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切結書。
·     政治獻金法規定之捐贈:
·             .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個人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10萬元,且每一申報戶每年對各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的扣除總額,不得超過各該申報戶當年度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20%,其金額並不得超過20萬元。但有該法第19條第3項規定情形之一者(如:對於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的捐贈、收據格式不符者、或捐贈的政治獻金經擬參選人依規定返還或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等),不予認定。
·             .對政黨的捐贈,政黨推薦的候選人於97年度立法委員選舉平均得票率未達2%者(98年度因未辦理立法委員選舉,故以上次(97年度)選舉的得票率為準,其中平均得票率達2%者為中國國民黨、民主進步黨、新黨、臺灣團結聯盟及無黨團結聯盟)或收據格式不符者,不予認定。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的競選經費:
候選人自選舉公告發布日起至投票日後30日內,所支付與競選活動有關的競選經費,於規定最高金額內減除政治獻金及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3條規定政府補貼競選經費後的餘額,可於投票日年度列報扣除。應檢附文件:A.已開立政治獻金專戶收受政治獻金者,應檢附向監察院申報的會計報告書影本、經監察院審核完竣的擬參選人政治獻金收支結算表及選舉委員會通知領取競選費用補貼的相關文件。B.未開立政治獻金專戶收受政治獻金者,應依政治獻金法第20條第3項第2款規定項目將競選經費分別列示,並檢附競選經費支出憑據及選舉委員會通知領取競選費用補貼的相關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
·     私立學校法第62條規定的捐贈:
個人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學校法人或該法961218日修正條文施行前已設立的財團法人私立學校的捐款,金額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惟如未指定捐款予特定的學校法人或學校者,得全數列舉扣除。須檢附收據正本以供查核。
(二)特別扣除額:
1)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有薪資所得者,每人可扣除104,000元,全年薪資所得未達104,000元者,僅得就其全年薪資所得總額全數扣除。
2)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的財產交易損失(須檢附有關證明損失的文據),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3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扣除。財產交易損失的計算,參照七、()財產交易所得的計算。
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的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的收益(扣繳憑單格式代號為5A)871231日以前取得公開發行並上市的緩課記名股票,於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放棄適用緩課規定或送存集保公司時的營利所得(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格式代號為71M),合計全年不超過27萬元者,得全數扣除,超過27萬元者,以27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的存簿儲金利息、依所得稅法規定分離課稅的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短期票券利息及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分離課稅的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利息不包括在內。
4)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須檢附該手冊影本),或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的病人(須檢附專科醫生的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不得以重大傷病卡代替),每人可減除104,000元。
5)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的子女就讀學歷經教育部認可大專以上院校的子女教育學費(須檢附繳費收據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每人每年可扣除25,000元,不足25,000元者,以實際發生數為限,已接受政府補助者,應以扣除該補助的餘額在上述規定限額內列報。但就讀空大、空中專校及五專前3年者不適用本項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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