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8日

第六章 【信託之監督】



2011/04/18 21:51


修正草案

現 行 條 文

說明

第六章 【信託之監督】

第六章 【信託之監督

未修正
第六十條
    信託除營業信託及公益信託外,由法院監督。
    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信託事務之檢查,並選任檢查人及命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第六十條
    信託除營業信託及公益信託外,由法院監督。
    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信託事務之檢查,並選任檢查人及命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本條未修正。
第六十一條
    受託人不遵守法院之命令或妨礙其檢查者,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六十一條
    受託人不遵守法院之命令或妨礙其檢查者,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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