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5日

對信託之疑慮


我先生聽完你的課後,竟要強迫把我們住的房子信託給他哥哥,說要避掉以後賠償責任,房子可以保留不用還債,又然後半夜不睡覺,摔家中的杯子茶壺,⋯⋯逼我把我的店面拿出來信託,這是甚麼禍國殃民的言論? 哪有亂欠債不用還債的,我快被逼瘋了! SOS ! 信託給受託人,不就任憑他處置要不回來了?那以後我跟小孩不就沒地方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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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


      首先,感謝您真誠地提出了對『信託』的一些疑慮,

     個人認為,在推廣【信託規劃】普及千家萬戶的過程中,不僅需要專業人士的支持與肯定;也同樣不可缺少了社會大眾的討論、質疑、審問與監督。在台灣,『信託』這良善之機制是否經得起 辯證 實踐絕對不會是問題;最需值得擔心的反倒是民眾對『信託』的無感與冷漠、政府公部門對『信託』的消極與不作為、相關從業人員對『信託』的便宜行事與短視近利….等問題。身為信託傳,源於對信託之理念,我不會去迴避且非常樂於碰撞任何『信託』相關實務問題,因為我相信真金不怕火煉,只要是真理一定是經得起考驗的。

 『信託』毋庸置疑地是個久經考驗的好機制,起源發展於英國,發揚光大於美國的『信託』制度,在經歷數百年去蕪存菁的進化,它早已成為先進國家「理財規劃」、「資產保護」、「心願完成(傳承)等《財富管理》的主流工具。

『信託』必有其特殊可取之處,要不然台灣、中國、日、韓等「大陸法系」國家也無需特別從國外引進這套與其原有本國之法制大異其趣、兩相逕庭的《信託法》。

『信託』若不是實用、可行之機制,就不會有許多律師、地政士、會計師、經紀人、理財規劃師等相關業界專業人士們(這些在其執業領域皆有高度成就、實戰經驗豐富之同學們任何一位都比我更專業、更聰明、更務實)特地從南部、東部辛苦地連續八周搭高鐵或搭飛機來台北,犧牲他們最為寶貴的時間來聽本人開辦的【信託實戰】系列課程。

『信託』究竟是否為重要的知識、未來之趨勢? 請您觀察與思考: 為何各大學的法律、經管、財稅、保險等科系都已將信託指定為《必修》學分? 為何國內各大銀行與金融機關無不競相成立《信託部》? 為何我國為了因應「託時代來臨」而革命性地、破天荒地、最大幅度地修正(或新增)了民事法、稅法、金融法規、登記法規...等法條已達數百條? 為何本人受邀於最重視教育訓練、最在乎專業素養的銀行、公會(協會)、保險公司、資產管理機構、理財顧問公司...等相關單位之《信託規劃》討論研習課程已預約安排至明年?

    所以,『信託』保證是完全合法、受國家政府保障之法制,而絕非如您所言是禍國殃民的東西,只是因『信託』為顛覆傳統物權思維之新觀念;是有別於我國固有法律概念之新制度,以至於就連專業人士若無創新之思考亦常限於窠臼而難以突破盲點,當然更無可厚非於一般民眾對『信託』有誤解甚或是有偏見了。這也正是為何專業人士雖均知信託規劃重要無比;但真正著手從事者卻甚稀少之重大原因之一,因為在連『信託』風氣都尚未開的台灣,要奢談推展【信託規劃】實在是有太多不為人知的辛苦艱難之處。

    本篇長文除了基於個人多年來推廣信託、捍衛信託之使命感,也衷心期望透過您的提問而有助於更多人對於「信託規劃」會有不同角度之認識,這樣您所提出的問題也算是大功德一件(1),因此懇請您允許我將本留言提問及以下的回覆公佈於本人網站【信託實務問答集】中。



﹝對信託之疑慮﹞1.哪有亂欠債不用還債的?

    ---是的,我完全贊同您的觀點,只要是欠債就該負償債之責,因此債務人絕不可能只因為辦了「信託」就可以避掉以後賠償責任。但這並不等於債務人一定要用房子還債或代表一旦個人負有債務全家親人妻小必須也要跟者陪葬,請注意這是兩個層次完全不同的概念。因為信託財產是『獨立財產』,若規劃妥當確實是有《財產保護》的功能或能夠起到《防火牆(破產隔離)》效果,如果讀者們沒有信託的基本認識,我可以打個比較簡單的比方:設立信託就像是成立了一個財務獨立的公司,這個公司不僅有能力可單獨行使與負擔權利義務;且又肯忠實地執行公司創辦人交代的任務。但因為公司不等同於創辦者個人,所以公司破產了未必影響到個人;個人破產了也未必波及到公司(:當然,設立信託並不等於設立公司,這只是為了讓從未接觸過信託者較容易理解之比喻方式)

    我特別強調這是一定要建立在『規劃妥善』前題上方能達到信託資產保全之目的,而不是只要辦了「信託」就行了,這也是為何本網站及本人開辦的課程皆再三呼籲:【信託規劃的重點是在『規劃』二字;而不是在『信託』二字】

    那麼,到底甚麼才是妥善的規劃呢? 說實話,若屬真正的專業人士,或許尚需在內化了完整的課程後方能有較全面的認知,因此就算是本人已成功辦理了數百件信託規劃實務案例,也必須承認我沒有能耐以三言兩語就回答這個問題,其中最重要的一個原因是:【信託規劃的最大特色就是必須以客戶的需求『量身打造』信託契約】,我只能告訴您,本網站在歷次回答讀者問題時,一再苦口婆心、重複提醒的幾個核心概念異常重要,包括:信託要越早規劃越好(何時辦理信託)「信託私契」非常重要絕不能僅辦理簡單的「自益信託」都是重點所在。若連以上幾個核心要點都沒有考慮到,而輕信「信託」可以保護財產,那只能說是癡心妄想罷了。


﹝對信託之疑慮﹞2.信託給受託人,不就任憑他處置要不回來了?

    ---因為信託具有多元化、靈活多變之特性,因此,要正確回答您這個問題,就必須先看信託契約內容為何、先瞭解信託目的為何而再定答案了。

    將財產信託給受託人後,是否就任憑受託人處置,最重要的是要看受託人對信託財產有無處分權;以及受託人被授予之權限到底有多大。像我辦理的信託實務案例中,有些早就明訂受託人僅有管理權而無處分權;有些雖授予受託人有處分權但卻須踐行一定之程序(例如需經過監察人同意、例如處分前需先清償物權負擔、例如需將處分所得匯入受益人指定之專戶中等,因態樣繁多,不一一列舉);有些雖然形式上無限制受託人處分權但實質上已有效地約束其任意處分之權力(例如設有地上權人、例如安排有共同受託人、例如有其它優先權人等合法有效的方法很多,視具體個案需求而定);有些甚至會故意保留極大之彈性以符合客戶當時情況與實際所需。


    至於辦理信託後,是否委託人的財產就要不回來了? 也一樣要回到信託目的及信託契約內容來綜合觀之,只能說原則上他益信託經過受益人同意;自益信託經過委託人同意後,委託人還是可以將已信託之財產要回來,但實際上真的需視個案契約內容而定(例如:委託人是否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力、信託是否另有訂定歸屬權利人、受益人是否有讓與或處分受益權之情形...等)。總而言之,信託最重要的還是妥善的『規劃
』,才能夠真正完成信託目的及有效預防紛爭


﹝對信託之疑慮﹞3.房子信託以後我跟小孩不就沒地方住了?

    ---我不知道您先生辦理信託之本旨為何?但根據個人信託實務經驗來講,您所擔憂的房子信託以後《我跟小孩不就沒地方住了》這問題不但不會發生;反而恰恰相反地信託的目標是為了保住房子可供家人與小孩長期居住。

    若您先生有良好的信託規劃觀念(有詳細的信託契約、有適當的受託人等妥善思考),信託時是在恰當之時間點(未發生破產之虞、無資力清償債務時等狀況),信託的動機高尚(為了照顧家人、負責任的大愛具有合理性之安排),辦理信託就是最睿智之決定。信託後可保證房子不會被變賣、不能被他人占有使用、不會遭受不當查封扣押、不會被外力干擾影響,辦理信託反而是最安全、最有效達成目的、對於弱勢者最有保障之方式,例如本人已辦理的許多『老年安養信託』、『心智障礙者生活照護信託』、『離婚者未成年子女扶養照顧信託』實例中,房子信託以後讓客戶真正能夠完成心願或徹底解決了多年心頭之患,每一位客戶都非常感激且滿意【信託規劃】所帶來的好處與優點。
 

    最後,我必須向您報告一下,您先生恐怕根本就沒聽過我的系列課程,也從未找我諮詢顧問過(是不是我的同學及是不是我的客戶並不重要,我在意的是所傳播的是否為正確的「信託規劃」知識與觀念),因為若真的上過我的課就知道我一向強調告訴同學們信託規劃不等於脫產的概念(剛好本周六719日,我的信託專題課程主題就正是信託『脫產疑慮』與『債權人保護』,歡迎您或您先生有空蒞臨指教,我會交代助理給您們比照「舊生」的最優惠價)。還有,若屬家庭財產移轉規劃找我諮詢顧問,我一定會要求他與配偶共同前來參與信託規劃內容討論,因此不可能發生您先生要找我辦信託但您卻完全不了解之情形。

    自開拓【信託規劃】這條少有人走的路;並將自己定位為『規劃顧問』以來,常捫心自問是否對得起客戶的信任與託付、是否對得起自己的專業與良知,是否仍堅持初衷且身體力行之…..,雖然頗自豪一直都能俯仰無愧於天地之間;這麼多年來始終能驕傲大聲地告訴學員們與讀者們 : 從未辦過一件不該辦的案件(2)未曾賺過一分不該賺的錢(3)』,但仍擔心自己將來難免有一時怠惰或疏忽之處,因此本事務所除了不斷推出全國首創的做法,以惕勵自己要為台灣的「信託規劃」樹立新典範,也願客戶、讀者、社會的更加鞭策而使本人有成長,台灣『信託規劃』之前途因不同聲音與異見之督促以成遠大。


            敬祝 家庭圓滿  萬事如意

                                          曹慶好敬上 2014.07.15



1:由於自本網站創辦六年以來,向版主詢問與留言者不下千人,但竟從未曾有過對本人或本網站推廣信託之理念有直接批判之質疑者,這一次的留言是唯一勉強可算負面的意見表達,因此您的問題難能可貴,非常有保存價值,再次感謝您。


2:本人雖然辦理了全國最多的信託規劃案件,但信託登記最常見之地下錢莊、當鋪等「假信託真謀財」類型案件,以及建設公司、土地開發公司等慣用之「都更綁屋主、開發綁地主」等信託模式,本人反倒是至今沒有辦過。


3:因本所處理眾多「處分信託財產」、「信託遺囑執行」等案件,是全台最容易碰到利害衝突之事務所,但多年來謹守專業分際,從未因信託而賺取過任何仲介費、回傭、中人費、引介費等,也因此能夠宣稱:『雖然專辦複雜案件;但仍保持「零糾紛」紀錄』。甚至自民國98年起全國首創實施「僅收諮詢顧問費;辦理信託案件免費」革命性做法,建議客戶經詳細諮詢討論後再免費辦理,避免客戶錯辦信託。目前本事務所除了「顧問費」及「講師費」以外,已無其它營業收入,完全成功轉型為【信託顧問事務所】,轉型過程雖然備極艱辛,但頗感欣慰多年來能堅持理念,始終無愧於自己之專業與職業。


附註:本篇文章中所有『可連結』之延伸參考文章,均為版主曹慶好原創(但為了推廣信託,皆歡迎引用流傳),這些文章大部分已發表了好幾年了,但請放心使用閱讀,除了是因為:「正確的知識與觀念不會被時間的篩子淘汰;真理絕對經得起時間檢驗」的自信外;版主甚至刻意不去更新這些舊文章,以期勉自己長久仍能保持「始終如一」、「莫忘初衷」之理念,這些舊文隨時警醒我每寫一篇新文章、每答覆一則讀者提問,都要用心投入,因為新增文章內容同樣會被專業的讀者與同學們認真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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